
本站讯由广州大学大学法律咨询服务社发研部筹办的四校模拟法庭赛于5月13日下午在文俊西楼模拟法庭如约展开。参加本次模拟法庭赛的选手分别来自华南农业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受邀参与评分的评委分别是研究生师姐陈妙媚、伍婕妤等,此外特别邀请广州大学法学院的胡莎老师进行点评。
本次模拟法庭审理的案件基本情况如下:被告人鲁某于2016年10月20日13时许,发现被害人张一川正在窃取其工友的衣物内财物,将其制服在地,并叫来其他工友。欲将张一川扭送至当地派出所。期间,被害人张一川趁被告人鲁某及其工友不备,挣扎逃跑。鲁某追赶其约两条街,被害人张一川在慌乱逃跑中跳入兴隆河(河宽20.8米)中。鲁某遂停止追赶。后被害人张一川溺水身亡。被告人鲁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语2016年10月20日被广原省荔园市新华区派出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押荔园市看守所。
庭审中,公诉人以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辩方则主张被告人主观上未能预见被害人的损害结果,且被害人的危害结果和危害行为不构成因果联系——实际上被害人属于自杀行为。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被告不作为进行辩论。辩方认为,被告人卢鲁某不会游泳,在被害人呼救时未采取救助行为不属于不作为,被告人根本就没有能力进行施救。而控方反驳,被告人作为一名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有人落水的情况下应及时呼救或者报警,根据目击证人证词可知,被告人当时一动不动。此外,控辩双方还就被告手持“凶器”——扳手对被害人造成胁迫。辩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凶器”的规定,认定扳手不属于凶器,且由于年龄和体能上的差异,鲁某未对被害人造成胁迫。
最后,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进行总结陈词。审判长认真听取控辩双方及被告的总结,宣布择日宣读审判结果。活动进行到最后,受邀老师对此场模拟法庭赛进行点评。赞扬了公诉方准备充分、逻辑推理清晰、表达准确,气场很强,表现出了真正公诉人的沉着冷静。也对辩方的观点进行了补充,建议辩方可以自己建立新辩论角度,不受控方论点的局限,从而更好发挥。
模拟法庭活动的开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近距离接触法院的平台,尽管这不是一次真实的庭审,但我们深刻的感受到了庄重、严肃、公正的氛围。我们除了学习司法实践中的知识,还懂得如何运用所学知识主张自己的观点,做到真正的学有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