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1日 下午,我院第十二期青年教师学术沙龙在法学院会议室举行。本次活动由武剑飞老师报告论文《制造“烈妇”:从穆宋氏之死看制度与态度》。狄行思老师、马龙老师作为点评人,宋尧玺老师担任主持人。周少华副院长、刘政廷老师以及我院学生近二十人参加了本次活动。
武剑飞老师在报告中对发生于道光年间的穆宋氏一案进行了详细地描述和解释,指出借助旌表等相关制度,皇帝企图实现维护风化和达到基层社会治理的目的。但作为制度的真正执行者,每个官员因为其出身、个人经历以及在制度内所处位置等方面的不同,会产生各异的态度和想法。清代官员对妇女因奸自尽类案件的审理实则是官员、案犯和苦主怀揣各自的偏好和意图,围绕当事妇女,在制度的框架下完成的一次制造“烈妇”的“合作”。
狄行思老师归纳了论文的主要论点,即穆宋氏自杀的因果关系是如何被构建的,以及官员的裁判倾向与请旌标准是否不同。就本案的刑事审判部分,狄老师从三段论的角度出发,对地方官员和刑部官员的论证逻辑进行了解读。马龙老师则是从案情解读和论文写作两个方面对文章进行了评议。首先,马老师主张“原因的原因仍是原因”。换言之,本案应当承认调奸事实与穆宋氏自缢存在因果关系更为妥当。其次,就本文涉及的相关律例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刘政廷老师还从旌表制度对普通民众生活的影响出发,并且举例说明了清代皇帝对待殉夫妇女的态度决定了此类妇女的声誉。
周少华副院长对参加本次活动的老师、同学表示感谢。他认为,描述性的法史学和解释性的法史学都是法史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制造“烈妇”》一文着重还原了当时清代的地方官员和刑部官员审理和思考案件的过程,而旌表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官员如何进行司法裁判以及是否为自尽妇女提请旌表,这种对于制度如何“制造”烈妇的观察非常有趣,也很有研究价值。
最后,宋尧玺老师在本期沙龙的结语中谈到,题目中的“制造”可能需要进行更深度的解释,是谁在制造、为什么制造、制造依据,以及如何制造等问题都值得作进一步精细化的研究,在角色代入问题上也可以借鉴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方法。参会的老师之间进行了直接和热烈的对话和讨论,使本次论坛获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