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字法学基础理论
01 数字时代被遗忘权的宪法保护框架
李康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
摘要:为被遗忘权设定宪法保护框架,旨在落实国家保护个人在社会中的形象之健全,这对保障个人人格尊严有着重要意义。数字时代下,个人信息被无限公开与保存,这不仅可能引发个人的“社会性死亡”,也可能形成公开羞辱。宪法可以促使个人获得社会谅解、确保社会停止羞辱个人。通过比较域外三种不同的宪法解释方案,可以发现人格尊严与言论自由的不同宪法价值表现。我国应为被遗忘权选取相对保护方案,就保护和限制两个方面建构被遗忘权的宪法保护框架。我国宪法人格尊严条款肯定被遗忘权存在的正当性,赋予被遗忘权公法效力和私法效力。我国宪法限制条款则表达被遗忘权与私人利益、公共利益相互限制的意涵。
关键词:被遗忘权;宪法;国家保护;人格尊严;公共利益
02 生成式AI的法律挑战与实用主义治理
杨学科 法学博士,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数字法学。
摘要:以ChatGPT 为代表的生成式AI已然表现出一种与工业革命一样蓬蓬勃勃的数字革命进步愿景。AIGC机遇与法律挑战并存,AIGC将人工智能内容生产技术应用于众多场景,机遇良多,前景可观,这标志着全新的创意时代、人机协同社会、AI 互联网社会的到来。同时,生成式AI 也存在知识产权、安全隐私、歧视偏见、虛假信息和法律职业自动化等法律问题。对生成式 AI 的治理宜采用实用主义治理模式,以最有效的方式解决生成式 AI 问题,而不是仅仅依靠规则和条例来约束规制。
关键词:生成式AI;实用主义治理;ChatGPT
03 论涉个人信息的政府数据共享之合法性基础
丁略涛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涉个人信息的政府数据共享应以合法的个人信息处理为前提。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框架下,共享实际上是行政机关间对个人信息的提供、收集行为,无须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且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是其唯一合法性基础。履行法定职责的需求应当是实际的,除非有明确的例外或者相反规定,并不必须对共享行为进行特别授权,只需要所共享的个人信息为履行职责所必需即可。作为共享依据的“法定职责”之“法”应当采取广义理解,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但共享的依据在效力位阶上不应低于原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规范依据。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府数据共享;合法性基础;法定职责
数字治理法治化
04 自动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探究——以电子眼执法类案件为例
郭新月 安徽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摘要 :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使得数字技术也快速跻身于交通执法领域。由传统的现场执法模式到如今的非现场执法模式,突破了交通管理领域的时空限制,提高了交通违法查处的能力。电子眼技术在便利行政执法的同时,也从侧面暴露出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晰、法定程序省缺、诉讼裁判依据不明确等问题。并且在电子眼执法类行政诉讼中,诉讼裁判过程流于形式,相对人因举证难问题多以败诉告终。鉴于此,有必要检视电子眼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合法性问题,力图揭开“算法面纱”,明确行政责任主体。通过完善行政程序,健全相对人的程序性权益保障,并配套规范的证据认定制度,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电子眼执法;自动化行政;行政合法性;侵权救济
05 隐私计算法律适用与合规要点
张颖 法学博士,广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合规研究所研究人员。
摘要:在数据流通应用的大趋势下,隐私计算技术的应用普及和发展会更为迅速,与此同时,数字化技术对个人信息权益及人格权、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安全的影响也不断得到重视,对技术风险的规制需求相应不断增大。目前,虽然并无专门针对隐私计算技术的立法文件,国家统一标准也亟待完善,但数字化空间和技术领域并非法外之地。通过梳理现行法律规范,可以看到,现有规范体系已经能够基本覆盖该技术的应用流程,国内外行业也在逐渐推进通行技术种类标准共识的达成。通过将隐私计算的技术事实和流程阶段分别转换为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能更为清晰地揭示隐私计算全流程中各方的义务范围,以及在风险监管模式下的义务标准。
关键词 :隐私计算;技术事实;法律关系;技术责任;风险控制
06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数据安全责任谱系
邢恩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任赖锬 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在市场化语境下,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模型的技术本质是以数据为内容的运行容器,具有宏大数据需求的技术原理使得其在运作中必然存在收集、处理、使用个人数据之现象。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SP)为对象的数据流转规定尚付阙如,数据处理义务适用构架的模糊性会造成边界无端缩放的不良结果。为厘清ISP 处理个人数据之义务及履行逻辑,可在数据处理领域转引“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以应用两大原则的裁判文书为实证进路,研究二原则适用模型下的平台义务的一体两面性。析出的义务框架归入数据处理安全制度构建与数据收集、深度学习与算法运行、数据输出与内容生成三大人工智能数据处理流程中,辅以解释论厘清框架义务的场景化脉络。规制ISP 处理个人数据之行为,促使AIGC市场化秩序行稳向好,推动我国在全球数据要素市场中稳步发展。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数据处理;义务责任谱系;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
数字技术法律规则
07 在线诉讼当事人同意要件构造的局限与重构
欧丹 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麦晓彤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当事人同意”是法院适用在线诉讼的法定要件,它是适用在线诉讼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基础。适用在线诉讼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线诉讼当事人同意要件存在双重适用压力的悖论。在线诉讼当事人同意要件存在默示同意边界不清、同意反悔条件无差别适用以及当事人同意与依职权转换程序冲突等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因为同意要件构造缺乏精细化规范。强化法院提示说明义务应明确义务主体和尊重不同当事人司法需求,明确同意反悔的适用情况则要注意区分同意方式的反海和不同程序阶段的反悔,设置弹性程序转换机制则应以当事人申请转换为原则、特珠情势依职权转换为例外。
关键词: 在线诉讼;当事人同意;明示同意;默示同意
08 司法裁判中与数据知识产权相关的证据问题
王伟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要:自2022年11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17个地方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构所出具的登记凭证,通过一定程度上把握整体数据集合,为数据要素积极利用提供依据。在试点工作中,相关主体已经获得由地方试点相关机构出具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而该登记证书在司法侵权判定中能否发挥证明效力尚不明确以及相关证据规则如何适用尚不清晰。本文主要从证据的“三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4条的角度出发,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证据资格、加强其证明效力的举措、举证责任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探讨其作为新型证据的性质、減少数据在自由流通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激发数据的使用价值等。
关键词:数据知识产权规则;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据资格;证明效力;举证责任
09 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权层级化保护研究
王哲 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仲崇玲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公安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摘要: 大数据侦查的出现对个人信息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事前侦查与保障滞后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针对当前大数据侦查中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所面临的困境,从规制和保护两个角度,提出构建层级化的保护模式。对大数据侦查中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模式构建,建立信息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信息敏感度进行分类,结合信息价值性和主体类别进行分级,建立27级个人信息保护等级体系,以此为基础,构建“收集一分析一存储”的层级化保护机制。信息收集的层级化保护主要从侦查机关和第三方主体的角度出发,明确信息处理者的责任,建立信息分级收集机制;信息分析的层级化保护细分为不同强度的查询、比对、挖掘行为,并采取定性和定量控制法对信息分析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信息存储的层级化保护主要从保管流程、强保护模式信息和保密制度三个方面展开。
关键词:刑事侦查;大数据侦查;个人信息权;权利保障
数字法案例研究
10 我国开源软件抗辩的本土化证成——以国内开源软件无罪抗辩第一案为例
沈浩 法学博士,北京安杰世泽(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
陈洁 法学硕士,北京安杰世泽(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摘要: 从开源软件无罪抗辩第一案出发,探究开源软件抗辩的司法强制力的法律基础、适用逻辑和具体法律适用。通过对我国公开案例的实证分析发现,我国开源软件司法认知状况是从无(回避)到有,再到CPL 协议“传染性”等细致认知;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层面,我国司法逐步形成开源协议具有强制力的审判惯例。开源协议本土化法律适用的法理基础在于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开源软件抗辩的法律强制力适用逻辑应当建立于权利人受到合同义务的拘束,开源协议构成中国法上的格式合同之上。通过对国内开源软件无罪抗辩第一案的实证观察,开源软件抗辩的出罪体系可实现本土化证成:非公知性不构成的出罪、商业价值性不构成的出罪、“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要素不成立的出罪、不损害法益的实质出罪等。开源协议本土化适用,可以在外延层面进一步展开。
关键词:开源软件;开源协议;GPL;出罪
域外数字法学
11 欧洲法上的平台责任与言论自由
李雅文 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在各国立法逐步加强互联网平台治理责任的趋势下,平台可能采取过分严格的治理措施,通过平台实施的间接内容规制可能损害公民的言论自由。欧洲人权法院适用《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第2款,检验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并总结出案件评估必要性“五要素”。欧洲法院则适用《电子商务指令》等欧盟法令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以保护言论自由为原则解释平台责任规则,避免过度限缩平台责任豁免条件,防止平台采取过分严苛的内容治理措施。比较来看,两法院在法院性质、法律适用、裁判分析方式方面存在差异,但两法院有意促进并维持言论自由在欧洲层面的保障水平一致,同时警惕平台责任强化趋势对第三方言论自由造成的寒蝉效应。
关键词:言论自由;平台责任;欧洲人权法院;欧洲法院
12 预测欧洲人权法院的司法判决——基于自然语言处理的视角
尼古劳斯•阿勒特拉斯(Nikolaos Aletras),现为谢菲尔德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自然语言处理教授,并在 Amazon (Amazon ML 和 Alexa)担任科学家。
迪米特里奥斯•察拉帕特萨尼斯(Dimitrios Tsarapatsanis),现为英国约克法学院高级讲师(Senior Lecturer)
丹尼尔•普雷奥丘克-皮耶特罗(Daniel Preotiuc-Pietro),现为纽约彭博社人工智能小组的高级研究科学家,核心 NLP 团队的负责人。
瓦西里奥斯•兰波斯(Vasileios Lampos),现为伦敦大学学院计算机科学系人工智能中心副教授。
林北征(译),法学博士,广州互联网法院二级法官。
摘要:自然语言处理和机器学习的最新进展提供了构建预测模型的工具,这些模型可以帮助我们揭示驱动司法裁判的模式。作为辅助工具,它们可以快速识别案件并提取具体的司法判决模式,对律师和法官皆有助益。本文首次仅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文本内容,对预测案件结果进行了系统研究。我们制定了一个二元分类任务,将从案件中提取的判决文本内容输入分类器,将其目标输出(target output)设定为:是否存在违反人权公约条款的裁判结果。文本信息使用连续的单词序列,即用N元模型(N-gram)和主题(topic)来表示。模型可以非常准确地预测法院的判决(平均79%)。本文的实证分析表明,案件的形式事实是最重要的预测因素。这与法律现实主义理论一致,即法律现实主义的决策受到事实刺激的显著影响。此外,案件的时事内容是该分类任务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本文通过定性分析进一步探讨了这种关系。
关键词:自然语言处理;文本挖掘;法律科学;机器学习;人工智能;司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