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2日下午,由广州大学港澳台工作办公室主办、广州大学法学院承办的“港澳法律学者系列讲座”第9期在大学城校区法学院行政东201会议室成功举行。本期讲座由香港大学法学院莫秀琼讲席教授贺欣教授主讲,主题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意义》。广州大学法学院周少华副院长、张玉洁副教授作为本期讲座主持人,同时邀请了广州大学法学院张强博士、段陆平博士、黄岳博士作为与谈人,葛自丹老师、吴玉梅老师、慕子怡老师等近30名师生到场聆听。

贺欣教授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认识为切入口,指出这一制度要求嫌疑人不仅要承认犯罪事实,还要接受处罚,包括对被害人的赔偿。这一制度与历史上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原则不同,它更具体、明确,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刑期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国际上有相似的做法,如辩诉交易,但中国的制度有其特殊性,如国家与当事人之间的单方面协议,以及在庭审中无罪释放的低概率。此外,律师在这一制度中的作用受限,尤其是值班律师,他们的服务质量和动机存在差异。
贺欣教授还总结提出了刑事程序的四种模式: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惩罚性的受害人保护模式以及非惩罚性的受害人保护模式,并对这四种模式做了比喻:犯罪控制是流水线式的传送带;正当程序就像是障碍赛,要达到被告人受到惩罚的目的就需要跨越无数障碍;惩罚性的受害人保护模式像过山车,具有不确定性,强调社区力量和国家力量的结合;非惩罚性的受害人保护模式则像一个圆圈,是封闭性的,通过社区去教育、沟通、解释、服务等,以达到恢复原来关系、恢复正义的结果。贺欣教授亦对认罪认罚从宽主导前后刑事程序的特征进行了概括,即主导之前犯罪控制为主,正当程序和惩罚性的被害人权利保护为辅;主导之后犯罪控制为主,惩罚性的当事人权利保护为辅的制度;变化是正当程序的元素下降,惩罚性当事人权利保护增加。其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了犯罪控制和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元素,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模式。这一制度有效解决了程序压力、上诉率下降和提高了审判效率,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自愿性的质疑和平等保护的挑战。
最后,贺教授强调了律师资源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对制度建设的一些建议,以期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交流与谈环节,张玉洁副教授对报告内容进行了小结,并先后邀请黄岳博士、张强博士、段陆平博士进行交流。
黄岳博士首先对贺教授的演讲表示感谢,其次就检察官的作用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长度维度可以再扩展发表看法,并举了台湾检察官的例子,提出对于检察部门是否应该在组织、人力上提供保障才能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行使一个积极审查权的问题。
张强博士从两个方面提出思考:第一个方面,对于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当认罪认罚从宽出现程序性变革时,在宪法当中规定的辩护权怎样得到落实。另外,在宪法当中也有规定平等权,不同地区的人、不同案件的人是否都能够从宽、“从一样的宽”,这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第二个方面,关于宪法当中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在报告中认识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互动,那么从另一个视角出发,在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在这个背景之下,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如何得以实现,即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是否会侵犯独立审判权、是否会出现违宪的问题。
段陆平博士对贺教授的报告表示收获良多,并提出了两点想法:第一是认为模型的提出跟中国时代背景转化有关,从重罪时代转向轻罪时代、从自然犯时代转向行政犯时代,正是这样一种时代背景使得可以转向检察中心主义。第二是,段陆平博士则提供了一个思维材料,即对于律师平等问题,国外有对抗式刑事诉讼的财富效应理论,左卫民教授曾对四川地区发达及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因素对辩护率、辩护效率的影响进行研究,这其实也和财富效应类似。段陆平博士希望这两个材料能对贺教授的研究提供帮助,并期待贺教授对平等性问题的定性加定量的综合性研究。
张玉洁副教授以今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研究的“制度如何形成并影响繁荣”为例,认为贺欣教授对朝向平等这样一个法学核心概念的研究可能会推动我国平等理论的发展,并认为对认罪认罚始终停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而把辩护律师排除其外了。
周少华副院长认为贺教授的报告为同学们提供了一个写作思路,即要关注贺教授是怎么研究问题的,贺教授的实证研究分析与大多数同学的规范研究不同,贺教授是从定量研究、个案观察来发现问题。
最后张玉洁副教授再度对贺欣教授带来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讲座在友好的氛围下圆满结束。